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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发布时间:2020-03-20 14:43:01 打印 字号: | |

为帮助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方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免诉讼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得不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二、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却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不利的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保全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已经发生的,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有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法律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有可能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四、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五、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如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有可能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六、关于审计、评估、鉴定工作的风险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将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或中途退庭的风险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八、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若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责任编辑:高新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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