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起诉、申请执行、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以上划线部分的权限,授权人可以根据诉讼需要进行填写,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进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