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执行难”案件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办案效率。2023年8月,我院利用强制执行措施成功使案件执行完毕。
张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后二人分手,双方对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的性质产生争议,张某向我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之诉,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张某不当得利款项48万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故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对李某进行了财产查控,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进行了冻结及查封。据张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李某实际经营一处美容院,具有履行能力。但法院多次与李某沟通,其均表示无力偿还。因李某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且房产并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故,本院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个月后,李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生活,主动提出愿意履行。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效的督促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彰显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力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