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已立案执行但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部门报告本人准确的住址、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也可直接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本院执行部门主动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的案件,请第一时间与本院执行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本院将及时结案、按规定解除限高消费、屏蔽失信信息等。逾期未履行并具有拒绝、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毁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本院将视情节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
二、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构成违纪违法的,建议有关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情形,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本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四、欢迎申请执行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限制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举报规避或抗拒执法等违法犯罪线索,共同营造法治氛围。本院将对举报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本院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和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希望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亲友积极协助、规劝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
特此通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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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